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用前期統一發票,銷售額又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依您所述的情況、必須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並先行申報營業稅。
2012/5/23-營業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應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並已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如該公司分支機構於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年5月1日仍繼續使用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年3-4月份發票,並開立8張(金額計50,000元)發票予買受人後,始發現錯誤,依前揭規定,該公司應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將誤開前期發票金額(50,000元),以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年5-6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用前期統一發票,銷售額又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100年3月1日銷售貨物金額105,000元(含稅),誤開立100年1-2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100年5月15日申報100年3-4月(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時,漏未申報100年3月1日當天開立之未稅銷售額100,000元,亦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經稽徵機關查獲,就其漏未報繳之營業稅額5,000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另因使用非當期之統一發票,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兩者採擇一從重處罰。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4030903613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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